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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市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办理备案通告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行招用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停止保安服务后30日内需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不得在本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三、娱乐场所必须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禁止自行招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招用保安员的,必须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保安员管理制度。
五、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备案或撤销备案的,招用无证人员或超范围提供服务的,将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六、物业服务企业于2025年8月31日前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特此通告。
备案咨询电话:
九江市公安局:0792-8278124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92-8136086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0日